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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草案)》严格禁止“被精神病”
来源:光明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作者:

     9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规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1亿以上。研究数据表明,重性精神病患人数也已超过1600万。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与精神卫生领域的严峻形势形成对比的是,法律缺失的后果是可怕的,从而导致我国个别地方出现非精神病人当作精神病人强制收治,限制其人身自由,这种现象也被称为“被精神病”。

  精神病人不是罪犯,原则上无权限制其自由。未经法律审判,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的规定,如果一个精神病人并没有危害社会,也没有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是不必要对其进行强制收治的。将精神病患者或疑似精神病患者强制收进医院治疗实质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必须慎之又慎。

  《精神卫生法(草案)》“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的条款,让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决心。因而,我们期待精神卫生法的尽早出台就是希望坚决避免一些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丧失起码的职业操守,连初诊都免了,只要有人或由单位出钱一概直接收治,哪管你是否是精神病人,从而使一些无辜的人蒙受冤屈。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强制治疗都是通过司法程序作出的。尤其在德国,法院越来越尊重被监护人的基本权利,“精神病人也是人”是普遍的共识。过去,德国和我国一样更多地考虑维护社会治安;而今,只有精神病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时,政府相关部门才可不经过漫长的监护权法庭程序,安排一个精神病院(强制)安置。进行强制安置之后,还必须无延迟地向法庭提交申请解释为什么其他措施都不能奏效和为什么不能等待法庭的裁决。法庭必须在安置后第一天结束之前作出是否强制治疗的决定。否则,医院必须让当事人出院。而在香港,精神障碍者无论入院、出院,均需由法院聆讯后裁定;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如接受特别治疗,须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由监护人决定。

  《精神卫生法(草案)》讨论并原则通过赢得欢呼一片,人们似乎看到了重整精神病检查收治秩序的曙光。但《精神卫生法(草案)》该如何平衡个人权利和公共安全呢?我以为,强制医疗是行政机关以公权力阻碍私人监护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不允许将非精神病人诊断为精神病,更不允许故意以治疗精神病为由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除法律以外,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无权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精神病医生不能僭越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有其特殊性,让精神病医生同时肩负着伦理判断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出问题。所以,精神病的诊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诊断有异议的,要设置补救措施,必要时还要进行精神病鉴定。